評標情況是指招標項目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評審的情況,表現為對投標無效(否決)的評定,對投標標的分值的評定和對有爭議問題的集體討論投票情況等評標過程的情況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情況。評標情況集中在評標報告中,是評標的核心信息,直接關系到中標結果,也直接關系到投標人是否中標的核心利益。評標情況是質疑(異議)和投訴數量最多的事項,歷來是招標投標中最為敏感的信息(沒有之一)。對于如此高度敏感但又切實關系投標人利益的信息是公開還是保密?這個話題本身也是招標投標的敏感話題之一,歷來存在爭議和爭鋒,存在官方與民間利益的激烈沖突。事實上評標情況信息也是招標投標各方進行權力尋租和腐敗多發易發的關鍵點,一方面投標人極力想知道自己或者他人投標文件評審情況的信息,以便提起質疑(異議)和投訴,另外一個方面掌握這個敏感信息的各方(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和監管部門人員等)卻負有保密義務。投標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就會采用購買(行賄)的方式獲取評標情況,而掌握信息的各方在投標人高價購買誘惑下出賣評標情況信息(密而不保)成為常態。一、現行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關于評標情況該保密的規定1、《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2、《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二、招標投標改革創新的政策關于評標情況該公開的規定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2017〕97號)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主要公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信息、市場主體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招標公告(包括招標條件、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投標人資格要求、招標文件獲取、投標文件遞交等)、中標候選人(包括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評標情況、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有關證書及編號、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標結果、合同訂立及履行等信息都應向社會公布。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公共資源配置過程中產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內容外,應依法及時予以公開。2、《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3、《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4、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加大招標公告、中標合同、履約信息公開力度。從前述梳理中,可以發現在評標情況公開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與招標投標改革創新的政策存在明顯的沖突,反映出在法律法規規章修訂過程中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傾向性意見。筆者認為,從目前國家政策和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看,評標情況要求是公開而非保密。首先,國辦發〔2017〕97號文已經明確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情況是要公開的,與之相適應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中標候選人評標情況是要公開的。其次,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文進一步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明確“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睆闹暗闹袠撕蜻x人評標情況公開加大到所有投標人的評標(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再次,國辦發〔2024〕21號文明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雖然此文沒有在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評標情況公開,但作為國辦發文總體反映招標投標的信息公開力度需要加強,因此招標投標領域的評標情況全部公開是改革的正確方向。最后,公開是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通用的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同時都明確規定),在招標投標領域的評標情況全部公開的正確大方向下,政府采購領域的評標(評審)情況不可能再“保密”,公開仍然是正確的主流方向。如果出現招標投標的評標情況公開而政府采購的評標(評審)情況不公開將是招標采購的笑話,沒有人希望出現這種被社會嘲笑的笑話。1、評標(評審)情況全部公開既是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公開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是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監管的必然選擇,更是遏制招標采購領域腐敗多發的必要手段。評標(評審)情況全部公開不管對招標采購的健康發展,規范招標采購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還是懲治腐敗都是有利的。2、評標(評審)情況全部公開短期內會導致對評標(評審)專家的投訴量上升。從弊的方面看,監管部門處理違法違規評標(評審)行為的工作量會短期內加大,被處理的評標(評審)專家數量短期內也會上升。從利的方面看,投訴量上升監管部門有機會集中處理由于評標(評審)情況不公開而累積的評標(評審)問題;有機會集中處理一批違法違規的評標(評審)專家,這對于凈化和規范招標采購市場無疑是有利的。因此,從前述利弊分析看,招標采購監管部門不能只看到自己短期內工作量加大這單一因素而拒絕評標(評審)情況全部公開,應當看到其多方面有利的因素,以“執政為民”的態度主動推動評標(評審)情況全部公開。